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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5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刘畅与黑龙江金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畅,黑龙江金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579-1号申请执行人刘畅,男,1972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黑龙江金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394号。法定代表人徐志霖,职务执行董事。关于申请执行人刘畅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金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4)外民二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外民二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建新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代理审判员  王惠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