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马某、周某甲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周某甲
案由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威刑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2014年3月18日因涉嫌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周某甲。2014年3月18日因涉嫌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以威检刑诉(2015)第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周某甲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德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3日上午,威县第什营乡第什营村架设变压器时,被告人周某甲事先选好几处地方作好标记以栽竖电线杆,后让被告人马某按照其作好标记的地方挖坑。当日12时11分许,马某驾驶挖掘机挖坑时将国防通信光缆挖断,此次阻断在重大任务保障期间,严重影响保障任务。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书证,以证实被告人马某、周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马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周某甲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3日上午,威县第什营乡第什营村架设变压器时,被告人周某甲事先选好几处地方作好标记以栽竖电线杆,后让被告人马某按照其作好标记的地方挖坑。当日12时11分许,马某驾驶挖掘机挖坑时将国防通信光缆挖断,此次阻断在重大任务保障期间,严重影响保障任务。经威县价格鉴证中心价格评估:本案通信光缆损失价值为244736元。庭审时被告人马某、周某甲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出示的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马某的供述。2013年12月23日早上,威县第什营存的周某乙给我打电话说:“你开挖掘机来,挖几个蹲电线杆的坑。”我说:“行了”。之后,我们谈好的价格是400元。到了中午12点左右,我自己开着挖掘机到了第什营村,周某乙安排一个人看着我挖,当我挖到第三个坑的时候,看到地下一条黑色光缆被我挖断了,我就赶紧停下来,我们不知道是什么线,就在周围找是否有什么标志。当走到挖断线的西北方向50米见到个国防光缆标志,我们就回到现场等着来人。过了40分钟,部队上的人和公安局的就来了。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2013年12月23上午我村在西南地里安装变压器,我就在村里南北公路路西选了8个位置栽电线杆,用铁锨在线杆位置垒了个土堆,后就让周某乙帮忙找了挖掘机开始在我选的位置上挖坑,并让周某乙在那儿盯着,我就去村里收电费了,到了下午的时候周某乙给我打电话说挖掘机把光缆挖断了。3.被害人刘某陈述一份,证实。2013年12月23日中午12点11分,位于石家庄市66208部队的波分系统报警显示位于威县第什营乡段的一级国防光缆处于阻断状态,我们于当天中午12点40分赶到现场,发现光缆被挖断了,我们就报警了。4.证人周某乙证言一份,证实。该周证实的情况与马某的供述一致。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现场照片),所证实光缆被挖断情况,与上述言词证据一致。6.威县价格鉴证中心鉴定意见一份,证实。本案通信光缆修损失价值为244736元。7.中国人民解放军66208部队66分队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该部队维护使用的北京至福建军用光缆一级干线(国防重要通信军用光缆)河北威县第什营段,于2013年12月23日12时11分被挖断,当日16时10分抢通完毕,恢复通信。此次阻断在重大任务保障期间,严重影响保障任务。8.中国人民解放军66208部队66分队出具的《谅解书》一份,证实。光缆被挖断案件发生后,相关责任人认错态度好,并积极协调进行经济赔偿,与我部达成谅解。我部不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9.威县公安局刑警一中队出具的《到案经过》一份,证实。2014年3月18日,马某到该队投案自首,同日将周某甲抓获。10.威县公安局《户籍证明信》一份,证实。证实马某、周某甲的基本情况,与前述一致。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周某甲在栽竖电线杆挖坑时,忽视军事通信线路保护标志,违章作业,致使军事通信光缆被挖断,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马某能够自动到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周某甲犯罪后,认罪态度很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赔礼道歉,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本案被告人马某、周某甲的认罪悔罪态度,并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马某、周某甲评估意见,可以对被告人马某、周某甲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周某甲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士谦审 判 员 刘振娥人民陪审员 胡含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东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