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执字第3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业纪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业纪,吴江市山湖饭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3140号申请执行人王业纪。委托代理人刘海波。被执行人吴江市山湖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油车路188号。法定代表人顾建中。原告王业纪与被告吴江市山湖饭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的(2014)吴江民初字第16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山湖饭店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前支付原告王业纪劳务费260000元;二、原、被告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纠葛。三、原、被告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0元,由被告吴江市山湖饭店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4年8月25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因被告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王业纪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60000元,执行费为3800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吴江市山湖饭店有限公司在吴江区范围内的房产、银行存款以及车辆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吴江市山湖饭店早在2013年年底即关闭,公司营业地房地产登记在其法定代表人顾建中个人名下,且已经抵押给了交通银行吴江支行。另查,被执行人吴江市山湖饭店有限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建中个人均负债累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业纪告知了相关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执行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民初字第160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王进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 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