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执民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钱飞与华天平、留丽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飞,华天平,留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钱飞。被执行人华天平。被执行人留丽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飞与被执行人华天平、留丽芬[(2014)浙甬天证经字第943号]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经查,双方当事人同意以被执行人留丽芳名下的位于奥林80房产作价100万元抵给申请执行人,自行办理过户手续,抵债后留丽芳不再承担本案余款的偿付责任,现被执行人华天平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298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乃洪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