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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招执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海波与被执行人于平、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张永军、孙庆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波,于平,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张永军,孙庆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招执字第550号申请执行人杨海波,男,1981年2月16日生,汉族,山东省莱州市人,农民,住莱州市平里店镇杨家坡村。被执行人于平,女,1984年5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夏甸镇西芝下村。被执行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63号天和大厦XXXX室。组织机构代码:678139XX-X。被执行人张永军,男,1969年11月1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夏甸镇小院沟村。被执行人孙庆举,男,1948年10月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齐山镇梁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海波与被执行人于平、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张永军、孙庆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招执字第5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绍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