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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执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招金银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名卓实业有限公司、熊远军、刘忠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招金银楼有限公司,江西名卓实业有限公司,熊远军,刘忠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155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招金银楼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西名卓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熊远军,男,1978年9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居民,住九江市修水县上杭乡棋盘村一组。身份证号码360424197809042XXX。被执行人刘忠菊,女,1980年2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居民,住九江市修水县四都镇清水村十一组X号。身份证号码360424198002026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招金银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名卓实业有限公司、熊远军、刘忠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招执字第15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绍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