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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裕执字第01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李同水、潘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同水,潘姗,郭建彬,郭丹,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裕执字第01155-1号申请执行人李同水,男,1956年8月26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申请执行人潘姗,女,1983年2月15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被执行人郭建彬,男,1960年6月3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郭丹,女,1982年10月28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同水申请执行潘姗、郭建彬、郭丹、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裕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经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未查到被执行人郭建彬、郭丹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协商,被执行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6履行20万元、2015年5月21日履行50万元。剩余款项双方正在协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随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建华执行员  王建强执行员  张忠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志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