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执民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与缪云宝、XX芬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缪云宝,XX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民字第5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负责人:卢立楚。被执行人缪云宝。被执行人XX芬。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永商特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立案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缪云宝、XX芬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缪云宝、XX芬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瓯北镇罗马城B幢4号楼205室的房屋(产权证号:02053074,面积:154.32平方米),尚在司法处置中,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5月23日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1900000元及相关利息、受理费、执行费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上述财产处置完毕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执民字第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尤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