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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招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阜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尹豪财、李法伟、郝东臣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阜山信用社,尹豪财,李法伟,郝东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招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阜山信用社。被执行人尹豪财,男,1982年3月1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阜山镇于家夼村。被执行人李法伟,男,1973年6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阜山镇于家夼村。被执行人郝东臣,男,1968年11月2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阜山镇于家夼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阜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尹豪财、李法伟、郝东臣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05)招执字第3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绍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