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薛茂卓与林政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茂卓,林政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7号原告:薛茂卓。委托代理人:李正治。被告:林政凯。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茂卓诉被告林政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春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茂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薛茂卓负担。审 判 长 徐小宝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祥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