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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薛茂卓与林政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茂卓,林政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7号原告:薛茂卓。委托代理人:李正治。被告:林政凯。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茂卓诉被告林政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春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茂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薛茂卓负担。审 判 长  徐小宝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祥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