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船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罗法船民初字第49号原告陈某某,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农民,住罗定市。被告吴某某,女,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农民,原住罗定市,现去向不明。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刊登了人民法院报向被告进行公告,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某某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1月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于2007年2月23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10日生育儿子陈某甲。婚姻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后被告认为原告家穷且埋怨无本事,于2009年9月离开了原告,原告曾多方了解和寻找被告,也上过广播电视台寻人广告,同时向派出所报失踪,至今被告未归。由于双方的长期分离,对儿子的抚养也是原告一力承担,生活压力大,且与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遂起诉离婚。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应诉通知书,而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答辩和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间经人介绍谈婚,于同年年2月23日双方登记结婚,2007年12月10日生育儿子陈某甲,婚姻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后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产生分歧,被告于2009年9月离开了原告,分开至今未回与原告生活,原告经多方寻找、或登报的、报失踪等被告仍失联。多年来原告独力携带抚养儿子,由此原告以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而起诉请求离婚、抚养儿子并自行承担抚养费。本院在送达诉讼副本时向被告的娘家亲人作了调查,证实被告离开了原告多年导致感情破裂的事实。以上事实,有原告递交的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资料、村委证明,报警回执、广告合同、本院的调查笔录和开庭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分开多年,被告吴某某下落不明已超过二年,又经公告查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若干意见》第12条,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主张儿子由其携带和随其生活,有利于成长,儿子的抚养费原告自愿承担,且被告夫妻期间无共同的财产和债权债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二、双方婚生儿子陈某甲由原告陈某某携带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陈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当事人对本判决不服,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宇平人民陪审员 叶永前人民陪审员 黄耀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宇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