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浔执委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铜山县涂布纸板厂与湖州云洲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山县涂布纸板厂,湖州云洲纸业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浔执委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铜山县涂布纸板厂法定代表人:孙xx被执行人:湖州云洲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山县涂布纸板厂与被执行人湖州云洲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湖浔执委字第15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743358.33元未执行,且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浔执委字第15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