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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蒙恩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显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蒙恩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显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申 请 执 行 人 哈 尔 � � 蒙 恩 牧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与 被 执 行 人 王 显 岐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蒙恩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艳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春峰,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执行人王显岐,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申请执行人哈尔滨蒙恩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显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乾民初字第1805号民事判决:被告王显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哈尔滨蒙恩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羊饲料款人民币4600元,并自2013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王显岐负担5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付执行款4350元给申请人,申请人收到部分执行款后表示自愿放弃余款并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1805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连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兰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