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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段建中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定刑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建中,群众,无业。2009年1月至2011年3月先后担任定州市西城区建华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月5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田桩,河北国存律师事务所律师。定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冀定检公诉刑诉(20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建中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岳天鹏、被告人段建中及其辩护人田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0年3月份,被告人段建中在担任定州市西城区建华社区居民委员会书记、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河北青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建华社区的社区改造定金款共计100万元开立虚假收据,未入社区帐目,私自出借给定州市西城区庞白土村村民李某用于租赁土地,2010年12月份全部归还。被告人段建中将其中55万元入西城区办事处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帐目后,又将该笔资金中的45万元出借给定州市仓门口街居民刘某用于经营鱼塘,至今尚未归还。二、2010年10月18日,被告人段建中在担任定州市西城区建华社区居民委员会书记、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河北青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建华社区的平房置换安置补助款4万元,开立虚假收据,未入建华社区帐目,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主动向公安机关退交了4万元赃款,并已由公安机关发还建华社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刘某、庞某、赵某、辛某、周某的证言,定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调取收款收据、建华社区居委会银行对帐单、记帐凭证收据、西城区办事处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银行存款凭条,扣押、发还赃款清单,定州市西城区办事处委员会关于段建中任职情况说明,中共定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移送谈话笔录、社区居委会情况反映材料、社区改造协议、补充协议、收款收据、记帐凭证、与段建中见面材料、段建中自书检查材料、刘某借款45万元借条,中共定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定纪(2014)180号关于给予段建中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及定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建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本单位管理、使用的资金,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并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段建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段建中是经公安机关对其传唤后到案,依法不构成自首,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赔所侵占的款项,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构成自首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对其违法所得的财物,应依法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建中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22年1月4日止。)二、依法追缴被告人段建中挪用的资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少华审 判 员  王保义人民陪审员  任永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