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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执字第02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吉林晶辉肥料有限公司与巩固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晶辉肥料有限公司,巩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字第0273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晶辉肥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晶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巩固,男,汉族,1957年10月4日生,个体,住吉林省扶余县新站乡通途村三社。吉林晶辉肥料有限公司与巩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6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2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巩固于2015年5月10日前偿还给申请执行人所欠款项人民币80000.00元,余款于2015年末结清,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本案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2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训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孔庆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