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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2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石周灵与济宁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周灵,济宁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891号原告石周灵。被告济宁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周灵与被告济宁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宁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周灵撤回对被告济宁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石周灵负担。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