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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民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伟与被执行人李六锁委托代理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民字第00067号申请人郭某,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洛川县交口河镇居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三原县独李镇北李村二组村民。本院在执行(2014)黄陵民初字第004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郭某与李某某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某于2015年5月8日申请执行收益款3900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了(2015)黄陵执民字第00067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限期履行390000元。2015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以自己拥有的在桥山镇户村房产产权的13%转让让给申请人郭伟。折价390000元,案件受理费7150元和执行费5750元共计12900元。被执行人李某某承担10000元,申请人郭某承担2900元。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00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延伦审判员  冯娅鸽审判员  杨李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