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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赵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770号原告赵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卢碧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