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赵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770号原告赵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卢碧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