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24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张某某(2014)横民初字第0224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1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0‰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被执行人张某某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41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为横山县市容市貌管理所职工,在长安银行横山县支行有工资收入,查明张某某为横山县市容市貌管理所职工,在其单位有工资收入。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依法裁定扣留了二被执行人工资,待扣足后再提取兑现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2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工资有变化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侯 斌代理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肖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