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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执民字第3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胡国武与杨桂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国武,杨桂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327-2号申请执行人胡国武,农民。被执行人杨桂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国武与被执行人杨桂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10502.00元,未执行18538.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杨桂奎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3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胡贤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潘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