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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南支行与温州市旅达服饰有限公司、姜胜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南支行,温州市旅达服饰有限公司,姜胜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南支行。法定代表人:邵丽。被执行人温州市旅达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旅达。被执行人姜胜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旅达服饰有限公司、姜胜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与(2015)温鹿执民字第43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被执行人朱金翠名下坐落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鹿城路涌金花园5幢202室(所有权证号:632381,建筑面积:127.80平方米)房产已由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沈旅达名下坐落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东路学院大厦1505室(所有权证号:614757,建筑面积:182.11平方米)房产已由本院依法查封(上述房产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6月29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其名下财产均由(2015)温鹿执民字第436号执行案件一并处置。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5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95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与(2015)温鹿执民字第43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其名下财产均由(2015)温鹿执民字第436号执行案件一并处置,本案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4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徐文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浩特案件讨论笔录时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地点:本院执行局参加人:徐文琛、王挺、杨军记录人:王浩特徐文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旅达服饰有限公司、沈旅达、朱金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与(2015)温鹿执民字第43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被执行人朱金翠名下坐落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鹿城路涌金花园5幢202室房产已由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沈旅达名下坐落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东路学院大厦1505室房产已由本院依法查封。其名下财产均由(2015)温鹿执民字第436号执行案件一并处置。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5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95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与(2015)温鹿执民字第43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其名下财产均由(2015)温鹿执民字第436号执行案件一并处置,本案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你们意见;王挺:我同意上述意见。杨军:我也同意上述意见。讨论一致意见:本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4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