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终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厦门厦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承德县三奇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厦民终字第9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县三奇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占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远存,系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厦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光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长春,该公司职员。上诉人承德县三奇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奇石材)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厦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金机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初字第2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10月8日,厦门金华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三奇石材签订编号为厦金供字第12021008《供货合同》,合同主要内容有:订货单位承德县三奇石材有限公司;产��名称:叉装车;型号规格:XJ968-18,数量:1台;供货时间2012年第四季度;总价:41万元;整车到站:承德县甲山镇;合同的备注上记载:配潍柴175kw/h动力,先导操纵、专业冷暖空调、前轮两套防滑链;定金10万元,货到当天内再付货款11万元,同时并提供有效的担保证件,余款20万元在2013年2月5日前付清,逾期每天5‰的违约金等。由于三奇石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余款20万元的义务,双方于2014年4月25日通过传真方式签订一份《承德三奇还款计划书》(以下简称《还款计划》),约定的主要内容有“现双方达成一致,厦金机械公司同意承德三奇公司采取分两期付清该余款,即:1、于2014年5月31日前向厦金机械公司支付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2、于2014年6月31日前向厦金机械公司支付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3、承德三奇公司保证按时完成上述两期付款义务,如承德三奇公司完成全部余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付款义务,厦金机械公司放弃逾期一年多的利息及违约金的追索权利。否则,厦金机械公司将直接向其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并保留要求承德三奇公司承担依原合同逾期支付一年多的利息的权利”。但三奇石材至今仍未履行支付上述货款的义务,厦金机械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三奇石材支付货款20万元;二、三奇石材支付逾期付款的罚息(自2013年2月5日起,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款的5‰计至实际付清为止)。原审法院另查明,2014年2月17日经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厦门金华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变更为厦门厦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原审法院认为,厦金机械与三奇石材签订《供货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三奇石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利。厦金机械已依据《供货合同》约定向三奇石材提供叉装车一台,三奇石材未按合同约定于2013年2月5日前支付剩余货款20万元。经厦金机械多次催讨,双方于2014年4月25日就三奇石材所欠余款达成《还款计划》,三奇石材承诺于2014年5月31日和6月31日各偿还厦金机械货款10万元,但三奇石材至今仍未履行,厦金机械主张要求三奇石材支付货款20万元,于法有据。双方在《还款计划》中对逾期还款违约责任重新约定为“逾期利息”,厦金机械主张三奇石材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款的5‰的违约金,已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三奇石材应按《还款计划》的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从2013年2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厦金机械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部分���持。三奇石材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三奇石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厦金机械货款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厦金机械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三奇石材负担。上诉人三奇石材上诉称,三奇石材确实在厦金机械处购买了叉装车一台,但该设备在保修期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三奇石材多次找厦金机械协商,厦金机械都没有将设备修好。后双方协商由厦金机械将设备修好后,三奇石材再支付剩余货款,并在《还款计划书》上盖章。但厦金机械一直未履行维修义务,给三奇石材造成损失20余万元。故三奇石材有权拒付货款。且同样的设备厦金机械违法加价10万余元向三奇石材销售,至今不出具发票,三奇石材保留追究的权利。此外,本案三奇石材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未收到法院的任何裁定,本案程序不合法。综上,上诉人三奇石材请求法院撤销原判,改判三奇石材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被上诉人厦金机械答辩称,厦金机械与三奇石材买卖合同关系明确,三奇石材拖欠货款事实清楚,依法向厦金机械偿还货款及相应利息。一、三奇石材提出的质量问题,没有任何依据,在还款计划书上也没有任何的体现。厦金机械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三包服务工作,该设备经检验合格,三奇石材以产品质量问题为借口拖欠货款没有任何理由。二、三奇石材所谓的加价10万元于法无据,于理不通。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市场价格是透明的,不存在强买强卖。三、三奇石材主张的发票问题并非本案的争议焦点,依据合同及商务习惯,在款项全部入账时,厦金机械可开具发票。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三奇石材对尚欠厦金机械货款20万元的事实并无异议,仅认为厦金机械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但三奇石材对此并未举证证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为此拒付货款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此外,三奇石材在原审审理时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原审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并已向三奇石材送达裁定书。三奇石材主张原审法院程序违法缺乏事实依据。综上,三奇石材的上诉主张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承德县三奇石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尤冰宁审判员师光代理审判员胡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郭美娜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