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招执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展武、秦桂芳与被执行人徐爱妹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展武,秦桂芳,徐爱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招执字第1137号申请执行人孙展武,男,1958年10月1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现住招远市大秦家镇孙家村。申请执行人秦桂芳,女,1958年1月1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现住招远市大秦家镇孙家村。被执行人徐爱妹,女,1976年12月1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大秦家镇万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展武、秦桂芳与被执行人徐爱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04)招执字第113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绍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