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法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姬光生与陈绪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光生,陈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法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光生被执行人:陈绪军关于申请执行人姬光生与被执行人陈绪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的(2014)吉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有4万元及利息未受偿。现因被执行人陈绪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法院将随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卫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关笑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