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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甲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甲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534号原告王某,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被告王某甲,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审查,本院所受理的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甲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王某甲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经本院询问原告,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的新的或其他有效地址,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依法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对被告王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8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通过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正品审 判 员  车绍文人民陪审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薛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