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民终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崔治河与陈世雄,一审被告段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治河,陈世雄,段凤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民终35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崔治河,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托代理人郭浩,内蒙古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世雄,男,195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一审被告段凤兰,女,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系崔治河之妻。上诉人崔治河因与被上诉人陈世雄,一审被告段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61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崔治河的委托代理人郭浩,被上诉人陈世雄到庭参加了诉讼,一审被告段凤兰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庭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6115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950元,退还上诉人崔治河。审 判 长 刘 伟 艳审 判 员 邬 忠 良代理审判员 乌力吉仗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汪 乾 总附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