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执民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叶茂祥与周祥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叶茂祥,周祥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2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650号申请执行人叶茂祥。被执行人周祥权。申请执行人叶茂祥与被执行人周祥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嘉桐商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叶茂祥于2015年3月10日申请执行,要求执行51167.7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650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审 判 员 周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