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中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平市五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抵押借款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平市五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平市薄利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忻中执字第16-1号申请人原平市五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原平市薄利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X杰,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忻中商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原平市薄利隆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原平市薄利隆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869348.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文审判员 陈然昭审判员 贺宽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裴素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