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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姬德福与刘福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德福,刘福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10号原告姬德福,住双辽市。被告刘福安,46岁,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姬德福与刘福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姬德福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顾旭玫人民陪审员  杨静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彩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