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招执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温晓军与被执行人张代宾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晓军,张代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招执字第1040号申请执行人温晓军,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工人,住招远市温泉路XXX号。被执行人张代宾,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黄金机械总厂家属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晓军与被执行人张代宾欠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05)招执字第10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绍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