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祭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李红岩、郝笠与陈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岩,郝笠,陈清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祭初字第261号原告李红岩。原告郝笠。被告陈清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岩、郝笠诉被告陈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预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安淑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晓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