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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祭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李红岩、郝笠与陈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岩,郝笠,陈清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祭初字第261号原告李红岩。原告郝笠。被告陈清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岩、郝笠诉被告陈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预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安淑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晓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