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太民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杜X与王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X,王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太民初字第00171号原告:杜X。被告:王X。本院在审理原告杜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X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X承担。代理审判员 鲍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