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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民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高彬与周德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高彬,周德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民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高彬,男,生于1968年9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委托代理人宣明,四川五月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君,女,生于1979年8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系上诉人李高彬妻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德蓉,女,生于1973年3月26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委托代理人何胜岗,四川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高彬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2014)叙永民初字第1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高彬于2015年5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高彬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高彬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8005元,减半收取4002.50元,由上诉人李高彬承担。审 判 长  陈 勇审 判 员  王文辉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