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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法执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云鹏与娄淑青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802号申请执行人李云鹏,男,蒙古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娄淑青,女汉族,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元民初字第271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娄淑青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代发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将被执行人娄淑青代发工资款每月800元直至扣清人民币53205元整时止。二、此款直接扣划至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账户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谭庆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