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苍商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高精电镀厂与苍南县高精电镀厂、缪满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高精电镀厂,缪满丹,包宝怀,孔舞,阮树枝,包尚选,曹明信,谢成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1025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刚。委托代理人:余作璋。被告:苍南县高精电镀厂。法定代表人:缪满丹。被告:缪满丹。被告:包宝怀。被告:孔舞。被告:阮树枝。被告:包尚选。被告:曹明信。被告:谢成焕。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高精电镀厂、缪满丹、包宝怀、孔舞、阮树枝、包尚选、曹明信、郑绍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62元,减半收取9831元,由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书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秀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