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944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74年5月1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韦某某,男,生于1975年11月2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军华代理审判员 朱玉静人民陪审员 张景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记录闵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