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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民二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安庆市鑫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陆八一、査春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鑫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陆八一,査春风,胡桂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观民二初字第00189号原告:安庆市鑫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法定代表人:冯胜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超、韩传广,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八一,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告:査春风,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胡桂珍(系被告查春风之妻),196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在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原告安庆市鑫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八一、査春风、胡桂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庆市鑫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传广、被告陆八一、査春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桂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庆市鑫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陆八一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申请借款,2014年6月18日原告与陆八一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借给被告陆八一2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6月18日至2014年9月15日,2个月,年利率24%,逾期加收50%的罚息。被告査春风、胡桂珍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自愿为被告陆八一以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陆八一履行支付了2000000元的借款义务。然至借款期限届满,被告陆八一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陆八一清偿原告本金2000000元整及利息、罚息(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年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为计算标准,自2014年10月5日起计至还请本息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由被告陆八一承担。3、依法判令被告査春风、胡桂珍对以上债务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安庆市鑫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举出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证据二、被告陆八一、查春风、胡桂珍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据三、《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2014年6月18日,第一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从原告处贷款,并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被告一从原告处借款200万元;借款利率为年利24%,逾期加收50%罚息;证据四、《保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第二、三被告就《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律师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证据五、转账凭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向第一被告支付款项,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被告陆八一辩称:借款是事实,利息已归还到2014年10月。借款是和查春风共同投资经营了,而且查春风自己保证归还借款。被告陆八一就其抗辩理由未提供证据。被告査春风辩称:被告陆八一是有投资款,但是陆八一也在我处有借款,现在工程款项没有进行清算,等清算完毕再归还欠款。被告査春风就其抗辩理由未提供证据。被告胡桂珍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针对原、被告所举证据,双方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被告陆八一对原告安庆市鑫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被告査春风对原告安庆市鑫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5无异议,对证据3,《借款合同》签订时我不在场,其他不清楚。对证据4,《保证合同》真实性无异议,我签名的时候内容是空白的。针对原、被告所发表的质证意见,对原告安庆市鑫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所举证据认定如下:对证据1、2、3、4、5,因被告陆八一、査春风对真实性均无异议,予以认定。根据所认定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陆八一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安庆市鑫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借款,2014年6月18日原告安庆市鑫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八一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安庆市鑫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给被告陆八一2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6月18日至2014年9月15日,年利率24%,逾期加收50%的罚息。被告査春风、胡桂珍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原告安庆市鑫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期限两年,自愿为被告陆八一以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安庆市鑫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依合同约定时间向被告陆八一履行支付了2000000元的借款义务。然至借款期限届满,被告陆八一只归还利息至2014年10月4日止,本金及其余利息至今未归还,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2015年4月14日原告安庆市鑫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陆八一清偿原告本金200万元整及利息、罚息(以借款本金200万元,年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为计算标准,自2014年10月5日起计至还请本息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由被告陆八一承担。3、依法判令被告査春风、胡桂珍对以上债务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鑫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八一签订的《借款合同》、与被告査春风、胡桂珍共同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陆八一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査春风、胡桂珍也未履行保证义务。原告安庆市鑫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陆八一还借款2000000元应予支持。利息、罚息,因约定利息为年息24%,逾期加收50%罚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利率的4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被告陆八一在2014年10月5日之前的利息已经清偿完毕,故原告安庆市鑫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利息、罚息,以2014年10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的利息4倍计算利息、罚息,应予支持。原告安庆市鑫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律师服务费,原告未提供证据,不予以支持。被告胡桂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八一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市鑫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以借款20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5日计算,按同期银行贷款的利息4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査春风、胡桂珍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庆市鑫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7800元由被告陆八一承担,被告査春风、胡桂珍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桂生审 判 员  杨 春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江 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