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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16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陈政国、慈溪市展航塑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陈政国,慈溪市展航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618-1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吴自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政国,慈溪市新浦晶晶净水瓶厂业主。被执行人:慈溪市展航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岑建庆,该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逍商初字第358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陈政国、慈溪市展航塑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430298.16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618号案的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 审 判员 陈凌锋代理 审 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