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9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国薜与赵全新、郭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薜,赵全新,郭丽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911-1号原告张国薜,男,1984年1月4日生,汉族,住鱼台县谷亭镇内环城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84********。被告赵全新。被告郭丽梅。原告张国薜与被告赵全新、郭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国薜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全新、郭丽梅的银行存款12万元及查封被告名下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国薜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赵全新、郭丽梅的银行存款12万元。二、查封被告名下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广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