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太仓市华瑞真空炉业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市华瑞真空炉业有限公司,杨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1356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市华瑞真空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铁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单学生,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云红。申请执行人太仓市华瑞真空炉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太商初字第009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杨云红未能按本院(2015)太执字第01356号执行通知的规定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云红在本院(2014)太商初字第00979号案件中的担保金1724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惠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宇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