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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太仓市华瑞真空炉业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市华瑞真空炉业有限公司,杨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1356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市华瑞真空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铁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单学生,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云红。申请执行人太仓市华瑞真空炉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太商初字第009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杨云红未能按本院(2015)太执字第01356号执行通知的规定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云红在本院(2014)太商初字第00979号案件中的担保金1724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惠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宇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