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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民初字第4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桂林市桂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陶玉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桂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陶玉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456-2号原告:桂林市桂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三多路21号综合楼。法定代理人:张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巧玲,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玉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桂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陶玉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桂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应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廖莉莎人民陪审员  丁建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淑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