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帮珍与长宁县盛鸿鞋业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602号原告刘帮珍,女,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宜宾市。被告长宁县盛鸿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法定代表人钱大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帮珍与被告长宁县盛鸿鞋业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帮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帮珍负担。审判员 胡小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吉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