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涵民初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林庆忠与郑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庆忠,郑桂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涵民初字第1559号原告林庆忠,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唐志峰、杜朝艳,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桂芳,男,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原告林庆忠诉被告郑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庆忠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庆忠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又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庆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三千零六十元,减半收取一千五百三十元,由原告林庆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庆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金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