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刑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朱某、卢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卢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灵刑初字第0021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乳名朱刘路,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农民,住灵璧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1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辩护人沈雪冰,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卢某,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农民,住灵璧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1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5)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卢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立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辩护人沈雪冰、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日晚,被告人朱某、卢某与冯伟健、王高峰等人到灵璧县冯庙镇木谷村生态园演艺酒吧内喝酒时,冯伟健上表演舞台滋事,酒吧老板王某甲上台劝说,冯伟健、朱某、卢某、王高峰等人持啤酒瓶、椅子等物对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乙、王某丁、王某戊进行殴打,致五人轻微伤。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朱某、卢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被告人朱某的辩护人提出朱某受朋友牵连,临时起意参与寻衅滋事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建议法庭对朱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日晚21时许,被告人朱某、卢某与冯伟健、王高峰、李某甲等人到灵璧县冯庙镇木谷村生态园娱乐。当时,生态园KTV大厅正在进行魔术表演,冯伟健登上表演舞台近距离观察魔术师表演,酒吧老板王某甲上台劝说,冯伟健用拳头殴打王某甲,随后,冯伟健、王高峰、朱某、卢某等人持啤酒瓶、椅子等物对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乙、王某丁、王某戊实施殴打,致王某戊右手及王某丙、王某丁、王某甲、王某乙头部受伤。经鉴定,五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告人朱某、卢某等人与五被害人关于民事赔偿于2015年4月达成和解,五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朱某、卢某等人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㈠户籍信息证明,两被告人的身份、年龄、住址等自然状况。㈡归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两被告人到案及羁押情况。㈢刑事判决书、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朱某原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刑等情况。㈣灵璧县冯庙镇卫生院《疾病证明书》、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七医院《诊断证明书》及《病历》、灵璧县人民医院《CT检查报告单》及《DX检查报告单》证实,五被害人的伤情情况。㈤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明,五被害人与被告人某二、证人证言㈠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他和冯伟健、朱某、卢某等人到木谷村生态园唱歌,酒吧KTV舞台上正在进行魔术表演,冯伟健上台了,接着王某甲也上台了,不知两人怎么打了起来,朱某和卢某上去帮冯伟健,王某甲家人上去帮王某甲,双方打了起来,卢某手里拿一根保安的橡皮棍,被他夺了下来,又被冯伟健拿去打王某甲,王某甲用胳膊挡的,王某甲父亲、哥哥、还有一个妇女都上去了,相互厮打,王某甲父亲倒在地上,脸上有血,那个妇女头上有血。㈡证人余某的证言证明,他是KTV的服务员。事发当天晚上,有个小伙子上台看魔术师表演,王某甲劝那个小伙子下来,那个小伙子打王某甲一拳,王某甲还手打那个小伙子,上来四五个人一起打王某甲,王某甲父亲、哥哥及家属上去拉架都被打了。打过以后,他还看到一个小伙子拿了一把刀,那个小伙子也参与打架了。打架场面很混乱,不过大厅里面有监控。㈢证人卓某的证言证明,他是KTV的服务员。当晚魔术师在台上变魔术,一个小伙子上台站在魔术师背后看,老板王某甲就上台劝那个小伙子下来,那个小伙子打了王某甲一拳,王某甲还手后,上来四五个小伙子一起打王某甲,王某甲父亲和家属上去劝架,结果都被打伤了。㈣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她到现场见老板王某甲父亲躺在KTV门外,头上流血,王某丙也受伤了,她就打电话报警了。三、被害人陈述㈠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明,当天晚上9点多钟,他家的生态园搞新年联谊会,冯伟健等六七个人也在台下观看,魔术表演时,冯伟健上台观看,让魔术师无法表演,他上台劝冯伟健下来,冯伟健打他一拳,接着几个人一起打他,他家人上去拉架,也被打伤了。他看见卢某拿一个啤酒瓶,还有一个穿睡衣的拿一个魔术道具。他父亲、妻子、哥哥和他的头都受伤了,他母亲的手破了。㈡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明,当时生态园KTV里正在进行魔术表演,冯伟健上台观看,魔术师无法表演了,他弟弟王某甲就上台劝冯伟健下台观看,冯伟健就动手打王某甲,朱某、卢某等人打伤他们一家五口人,朱某用啤酒瓶打王某丙头部、用嘴咬伤他的左手,他的头被人用不锈钢凳子打伤了,他父亲王某丁头部也被打伤了,王某甲左胳膊、头部受伤,母亲王某戊左手被冯伟健用刀划伤了。㈢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证明,正在进行魔术表演时,冯伟健上台拿魔术道具观看,她丈夫王某甲上去劝冯伟健下来,冯伟健打了王某甲一拳,接着上去几个人拿啤酒瓶、椅子打王某甲,她上前劝架,被人用酒瓶砸伤了。㈣被害人王某丁的陈述证明,听说有人打架,他过去见四五个人在打他儿子王某甲,他刚想上去拉架,头就被人用酒瓶砸伤了。㈤被害人王某戊的陈述证明,她见大儿子王某乙从表演厅里出来到生态园的院子里,冯伟健拿一把长刀过来,她就上去夺刀,冯伟健把刀一抽,把她右手划破了。她到酒吧内见丈夫王某丁、二儿媳王某丙头部都流血了。四、被告人供述㈠被告人朱某在侦查和庭审期间供述,当天晚上9点多,他和卢某、冯伟健、李光阳、王高峰、李某甲、朱海南、侯二伟、张军等人在木谷村生态园喝酒,当时台上正在表演魔术,冯伟健上台滋事,生态园老板王某甲走到台上,冯伟健打了王某甲一拳,接着双方就打了起来,他抱住王某甲,王某乙拿橡皮棍打他,王某丙也打他,他就拿了两个空啤酒瓶和对方打起来,他用啤酒瓶打在王某丙头上,酒瓶碎了,他又和王某乙打了起来。㈡被告人卢某在侦查和庭审期间供述,他和冯伟健、朱某、李光阳、王高峰、李某甲、朱海南、侯二伟等人到木谷村生态园酒吧喝酒,朱某、王高峰到演出台跟前去看魔术表演,听说打架了,他就拿着啤酒瓶去了,王某甲父亲就来打他,他就用啤酒瓶砸在王某甲头上,接着就和王某甲及王某甲父亲打了起来。五、鉴定意见安徽省灵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灵)公(司)鉴(法)字(2015)002号、003号、004号、15号、1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书》载明,经检验,王某戊右手中指近侧指间关节有一横形缝合创口,长2cm,从中指桡侧至腹侧;右手环指近侧指节有长2.3cm的缝合创口。王某丙创伤性脑损伤、脑震荡、头皮裂伤、头皮血肿,头部缝合创口一处,长3cm。王某丁创伤性脑损伤、头皮裂伤、头皮血肿、脑震荡,头部有一长1.2cm的缝合创口。王某甲右顶部头皮血肿伴压痛、右颞部头皮软组织肿胀伴压痛、左肩部软组织疼痛。王某乙创伤性脑损伤、脑震荡、头皮擦伤、头皮血肿。五被害人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六、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及被害人王某戊、王某丙、王某丁伤情的刑事照片载明,现场及被害人伤情等情况。七、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刻录的光盘一张及现场监控录像截图7张证明,被告人朱某、卢某等人在现场滋事并殴打五被害人情况。对于被告人朱某的辩护人提出朱某系从犯的意见,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证明,冯伟健等人在现场寻衅滋事,对被害人王某甲进行殴打时,被告人朱某见状上前殴打被害人王某甲,后持啤酒瓶对王某丙等人实施殴打,积极参与寻衅滋事犯罪,不能认定为从犯。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卢某无视国法,公然藐视社会公德,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公民,情节恶劣,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两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朱某的辩护人提出对朱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二、被告人卢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朱某刑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卢某刑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徐 萍审 判 员 卓 艳人民陪审员 夭荣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 员代 雅 莉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