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抚民二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吴伟英与徐光辉、江西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英,徐光辉,江西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徐腊香,进贤县金峰茶叶有限公司,江西省赫埔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抚民二初字第56-2号原告吴伟英,女,195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金溪南巷31号1栋1楼1号,身份证号362501195411060623。被告徐光辉,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住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东二路农业厅2号楼1楼西,身份证号36012119730921691X。委托代理人何国顺,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东二路农业厅2号楼一楼西。法定代表人徐光辉。委托代理人李小毛,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腊香,女,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东二路农业厅2号楼1楼西,身份证号360102197301254322被告进贤县金峰茶叶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进贤县。被告江西省赫埔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伟英与被告徐光辉、江西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徐腊香、进贤县金峰茶叶有限公司、江西省赫埔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伟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徐腊香、进贤县金峰茶叶有限公司、江西省赫埔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伟英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伟英撤回对被告徐腊香、进贤县金峰茶叶有限公司、江西省赫埔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刘新民审判员  彭 珺审判员  周 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