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执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靖与曹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靖,曹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400号申请执行人陈靖。被执行人曹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9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房屋差价30万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曹峰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31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曹峰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雄审判员 柏 韧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明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