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赵淑艳与康恒诉前保全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淑艳,康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保字第36号申请人赵淑艳。被申请人康恒。申请人赵淑艳因诉前保全纠纷,申请人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避免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康恒在中国工商银行承德站前支行存款10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后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 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土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