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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于先跃与董志国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保字第135号申请人于先跃,男,1991年6月20日生,满族,司机,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乡大榆木沟村后沟**号,身份证号被申请人董志国,男,1985年3月15日生,满族,司机,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四合永镇合字村秦家沟**号。身份证号申请人于先跃与被申请人董志国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先跃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董志国驾驶的冀H737**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先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董志国驾驶的冀H737**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指定存放地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