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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689号原告刘某某,女,1973年4月7日生。委托代理人王春华,系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某某,男,1972年6月19日生。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兰大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2007年以前,原、被告双方都在东莞打工,原告当时还没离婚,因原告与前夫生了两个女儿,前夫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经常虐待原告,所以原告与前夫经常发生矛盾,正在考虑离婚。2007年,原、被告认识后,被告对原告非常照顾,让原告离婚和他一起生活,并让原告放弃两个女儿的抚养权。原告听信了被告的承诺,就和前夫离婚并放弃了两个女儿的抚养权和被告在一起了。2008年4月17日,原告在没有和被告登记结婚的情况下,生育女儿张某甲。原告在2009年带着女儿回到被告家里居住,被告仍然在外打工。开始的两年,双方感情还可以,原告在家种地、带孩子,被告在外打工每月给原告寄生活费。每年被告还请假十天左右回家看看原告和孩子。到2013年,被告开始不与原告联系,经常打电话骂原告说原告身材难看,也不给原告寄钱养孩子。原告为了缓和夫妻矛盾,就带着孩子也到东莞打工,想和被告共同居住增进感情。但被告不愿和原告在一起,还经常打原告。为此,原告还报过警。2014年以后,被告更是一分钱也不给原告。原告背井离乡从贵州来到老河口和被告组成家庭,一直勤俭持家,相夫教子,还盖了三间两层的楼房,并进行了装修,直到2012年两人登记结婚,将原告的户口迁过来。被告就认为原告没有退路了,在外找了个第三者,开始远离原告,不愿尽夫妻义务与原告同房,还经常在见面后就暴打原告,不给钱养家。现双方根本无法共同生活,分居已达四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张某甲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婚后财产依法分割。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及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身份。证据二、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合法夫妻关系。证据三、张某甲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证明生育子女情况。证据四、原告受伤照片一张。证明原告经常受到被告殴打,因为原告遭被告殴打,原告去年报过三次警。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为:原告所述不实,被告不同意离婚。因为小孩还小,离婚对小孩成长及学习有很大影响。请求法院给女方做工作不离婚。被告张某某未向法庭举出证据。被告张某某放弃了对原告举证进行当庭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所举证据一、二、三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所举证据四,因无相关证据印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被告同在深圳市公明镇打工时相识,2007年双方同居生活,2008年4月16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张某甲。2012年4月19日双方在老河口市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张某甲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婚后财产依法分割。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原、被告在打工时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在生育一女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说明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无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双方婚生女尚幼,需要父母的共同呵护,故对原告请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今后,双方应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信任,共同协商处理家庭事务,应能和好如初。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兰大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