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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西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岳晓茹与张建溪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晓茹,张建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岳晓茹被执行人:张建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晓茹与被执行人张建溪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9日扣留了被执行人张建溪的工资收入,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东江西民初字第4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邹淑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峰 来源:百度“”